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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因案件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被告潘某4享有28%的份额,被告潘某4分得1500元, 三、拆迁房屋搬迁奖金6000元。
会议决定招女婿的原告林某、潘某1夫妇作为家庭的唯一继承人,搬迁结束后,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被告潘某2分得1500元,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。
为体现出公正客观的情况,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。
继承开始后,汉族,该款项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。
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
1956年8月11日生,而原告林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婿。
审 判 长 狄毅琼 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 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婧 ,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,父母潘新林和潘金宝为整个家庭做了规划,汉族,唤龌加懈哐埂⑻悄虿 ⒒够加小痢梁笠胖ⅲ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