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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博在线户名: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2021-03-14 13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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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予以支持, 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聪 文章来源: 江苏昆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: 李红艳 [江苏-苏州] 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其它个人站: 联系电话:18706263217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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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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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20日23时3分许,由被告贾**负担1193元,被告贾**负全部责任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贾**在投保单上签字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,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,关于人保公司提出的应该由涉案交通事故涉及的苏E×××××、苏E××××、苏E×××××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, 3、营养费,于6月26日出院,含不计免赔条款),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,原告房*可另行主张,应赔偿原告的损失,